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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巷**号**室,系山东省威海**工作人员,中共党员。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26分,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府岗东侧时,与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擦,葛某某直接驾车离开,后在古寨东路与昆明路交汇处北侧被王某某拦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葛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田筱荷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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