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初中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A*****的小型客车,行驶到肥东县**镇**路**路**附近,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呼气检测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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