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中国**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奔驰牌小轿车(车号牌为京N****7),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大街银河SOHO楼下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前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在拘役一至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博
2018年5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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