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中共党员,1975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盐津县,身份证号码:53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理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线**米处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葛某某乙醇含量为12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1月2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8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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