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朝阳街道**庙**小区。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42分,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高密市夷安大道行驶至人民医院东门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葛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