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蒙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栋**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东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江东大道阳湖大桥南侧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葛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