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722195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达拉特旗**镇**村**社**号,现住:达拉特旗**镇**村**社,系无业。2013年4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达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时15时42分,被告人葛某某醉酒驾驶红色的无号牌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达拉特旗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S316线交叉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媛
检察官:王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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