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东湾乡**村**号,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 21分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冀R3****小型轿车沿东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安县后营村口处时,与被害人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甄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现场、抽血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深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固安县东湾乡**村**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抽血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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