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胡襄镇北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葛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照片;2、证人葛某甲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被告人葛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3mg/100ml;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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