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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骊威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被带至蚌埠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3月2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检察官助理:凌雪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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