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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6时20分,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轿车,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东侧约20米处撞到护栏,被巡逻民警发现。葛某某在与民警交谈时,突然奔跑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查扣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检察官助理:薛丹丹

2020年9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2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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