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初中毕业,住南召县**镇**局家属院(户籍所在地:南召县**镇**村*组*号)。2007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三小拐中段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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