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XX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葛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XX县XX镇XXX村其家二楼东边房间内,放置刻章机、电脑、扫描仪等设备,接受他人委托,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19枚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25枚。2019年7月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查获。自开始到被查获,共非法牟利人民币五万元左右。
被告人葛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144枚、刻章机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扫描仪1台;
2.书证:被告人葛XX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X、尹XX、苏XX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XX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爱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X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XX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XX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葛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葛XX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建议对被告人葛XX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平
代检察员:王荣花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葛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随案移送:印章144枚、刻章机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扫描仪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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