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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3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某某联系卖淫女尚某某,双方约定由葛某某为其预订酒店房屋,尚某某以“打飞机”、“口爆”以及直接性交等方式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所得嫖资二人分成。被告人葛某某、尚某某合计获利13000余元,其中葛某某分得6000余元。 

另查,被告人葛某某家属于2020年11月18日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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