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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组。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我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黑B****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江县**乡**村至**屯的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乡**村至**屯村村通公路2公里300米处,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超车时,与由北向南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67岁)驾驶的**牌二轮燃油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心脏挫伤、多脏器破裂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破经过等;

2. 证人朱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岩

检察官助理:宫丽婷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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