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省**市**县**镇**街**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4时50分,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晋C****7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207线南渡海村口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设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省**市**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葛殿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东祥街202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殿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4时50分,被告人葛殿君驾驶晋C65367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207线南渡海村口路段与王拉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王拉虫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殿君驾驶机动车辆在设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葛殿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祯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殿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殿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殿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殿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殿君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殿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东祥街20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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