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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桥面时,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北路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由于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超速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离开事故现场,其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接通或关机状态,葛某某于次日11时许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经常德市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驾驶证件、行驶证件、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2410****);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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