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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庙**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葛某甲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电动三轮车沿阳谷县**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口南40米处时,与对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生前大网膜破裂、腹膜后血肿,腹腔有大量积血,评定为重伤二级,若及时治疗可挽救生命。事故发生后,葛某甲驾车逃逸,被害人跌落路西侧河中,经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为溺死。经交管部门认定,葛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葛某甲在家人陪同下到阳谷交警队事故科投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乙、刘**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甲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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