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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韩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0********,汉族,群众,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2月2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曲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曲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曲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根据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冀保检一部指辖批〔2020〕30号批复,将本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9时许,曲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某、庞某、许某某、刘某某四人到曲阳县产德乡北水峪村葛某某家中依法执行公务,四人亮明身份后被告人葛某某拒不配合,暴力殴打法院工作人员,阻碍执法。被告人韩某某以在房顶往下扔砖头为威胁,恐吓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韩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换押证》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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