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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路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路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系北京市密云**组**,被告人路某某系北京市密云**组村民代表。2019年12月10日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厂临时道路施工现场,被告人葛某某、路某某以村民转制未兑现为由,与村民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谷某某、郭某某阻止施工单位正常施工,造成施工工地停工一个半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路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91042****;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871025****;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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