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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未检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葛某某,绰号“伟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国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若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巷**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波,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千年传奇”游戏网站提供虚拟币兑换与结算服务。经查,向王某某(本区娄桥人,已被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出售虚拟币,收取赌资累计达85万余元。

2018年8月至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伙同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四川省隆昌市**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开设工作室,为具有赌博功能的“千年传奇”游戏网站提供虚拟币兑换与结算服务。经查,向参赌人员出售虚拟币,收取赌资累计达425万余元。2018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并查获用于作案的6台电脑及13部手机。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9月22日,周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葛某某的劝说下均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某、郑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中被告人葛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曹某某、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熙华

检察官助理:魏亚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778180****、1878324****、1848329****、1399055****、1838496****、1828090****。

2.辩护人董国强,联系电话1881676****;辩护人张若楠,联系电话1582563****;辩护人崔波,联系电话1373877****。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4.作案工具6台电脑和13部手机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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