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哈尔滨市**区**路**花园**栋**单元**室。2015年5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凯,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8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阳,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王凯、陈阳、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葛某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葛某某在香坊区香槟路以1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翁某某0.8克冰毒。被告人葛某某共贩卖冰毒一次, 0.8克。
2.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滨江街滨江站卖给陈阳2克冰毒,陈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某2600元钱;2020年6月3日下午,王某某在哈尔滨市滨江街滨江站给陈某1克冰毒,陈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1300元;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卖给陈阳2克冰毒,陈阳通过王某某提供给他的收款二维码给王某某转账2600元;2020年4月19日下午,陈阳去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找孙某甲买冰毒,当面给孙某甲转账13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交付陈阳0.7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贩卖冰毒4次,共计5.7克。
3.被告人王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凯贩卖给陈阳1克冰毒,陈阳给王凯支付宝转账1300元,第二日陈阳将冰毒从王凯家脚垫下取走;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凯在哈尔滨市滨江街滨江站给陈阳1克冰毒,陈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某13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凯共贩卖冰毒二次,共计2克。
4.被告人陈阳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陈阳贩卖给孙某甲0.5克冰毒,孙某甲给陈阳微信转账400元,将放在陈阳家门口的冰毒取走。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阳在哈尔滨市太平大街长青寺门口贩卖给赵某某0.3克冰毒,赵某某给陈阳微信转账700元。
综上,被告人陈阳共贩卖冰毒2次,共计0.8克。
5.被告人孙某甲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9日下午3时许,陈阳联系被告人孙某甲欲购买冰毒,陈阳到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孙某甲家中,微信转给孙某甲1300元钱,王某某将0.7克冰毒交付陈阳。被告人孙某甲贩卖冰毒一次,0.7克。
经侦查,2020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法院执行局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名苑小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王凯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名苑小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6月22日0时50分,被告人陈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维也纳小区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门口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某、孙某乙、赵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王凯、陈阳、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陈阳、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王凯、陈阳、孙某甲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凯、陈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且二人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陈阳、孙某甲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陈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王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彩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王凯、陈阳、孙某甲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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