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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杜某某盗窃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水富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水富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5月20日,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驾驶川Q*****车辆从云南省水富市到汶川县,盗窃汶川县映秀镇国道213线燕子岩隧道内电缆线并运回云南省水富市杜某某家中,二人将电缆线剥皮后,分两次将电缆线铜芯卖给四川省内江市内江嘉胜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分别获得人民币9186元、21215元。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驾驶川Q*****车辆从云南省水富市到汶川县,盗窃汶川县映秀镇国道213线燕子岩隧道内电缆线后,在驾车驶离过程中被其他车辆追赶故弃车潜逃。2020年7月29日、8月27日,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经汶川县发改局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666.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苗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汶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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