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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徐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47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20********,汉族,大学毕业,许昌市***小学原校长,住许昌市东城区**路***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因涉嫌贪污2017年5月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7年5月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5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53********,汉族,高中毕业,许昌市***小学后勤工作人员,住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社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号)。因涉嫌贪污犯罪2017年5月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将其学校账外资金40万转给葛某某妻子杨某某光大银行个人账户中,杨某某将该款项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月5日杨某某将该款归还。

2、2016年9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徐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将其学校账外资金40万转给葛某某妻子杨某某浦发银行个人账户中,杨某某将该款项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20日杨某某将该款归还。

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徐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将其保管的学校账外资金10万元借给马某某用于生意周转资金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17年2月28日马某某将该款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均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7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葛某某住址:许昌市东城区**路***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50374****;徐某某住址: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湾社区**组,联系电话:137837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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