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5********,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工贸启东有限公司员工,住启东市**镇**新城**幢**室。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工贸启东有限公司员工,住启东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系位于本市***开发区**路**号的上海**工贸启东有限公司员工.梁某某等人因与该公司在工程结算上存在纠纷,2019 年6月6日7时许,在梁组织下,樊某某驾驶苏MJ****号广本雅阁轿车、苏某某驾驶苏FT****号本田缤智车、梁某某驾驶苏FT****号江铃全顺汽车、高某某驾驶川YZ****号江铃陆风汽车堵在该公司东大门门口,致该公司人员车辆无法出入。被告人葛某某对梁某某等人驱赶未果后,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司车间拿来钢管,后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持钢管对上述车辆砸打,致车辆受损。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MJ****号广本雅阁轿车损失价格为2313 .34元、苏FT****号本田缤智汽车损失价格为2834.59 元、苏FT****号江铃全顺汽车损失价格为353 .38 元、川YZ****号江铃陆风汽车损失价格为1480.13元。上述车辆损失合计6981.44元。
案发后,民事损害已经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钢管的照片;
2.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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