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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孟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11989********,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11996********,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葛某某伙同孟某某在通化县**林场57林班5小班内多次盗窃林木,盗得胡桃楸子30余件,价值3600余元。二人将所盗窃木材销售给**木制品有限公司老板李某乙(另案处理),得款3400余元,葛某某分得赃款2200余元,孟某某得赃款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葛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三岔子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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