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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站店长,住辽宁省长海县**镇**村**屯**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727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湾路店店长,住辽宁省义县**乡**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7日两次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2019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12月29日、2019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王某某、赵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成立大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开设火车站分店、金湾路分店。被告人葛某某担任火车站店店长,被告人吴某某担任金湾路店店长,二人负责分店经营管理工作。**公司以高额返息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召开会议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期间,**公司火车站店吸收金额合计7,95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返还886,531元,尚欠7,063,469元;金湾路店吸收金额合计12,980,000元,返还390,456元,尚欠12,589,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中葛某某吸收金额795万元,吴某某吸收金额1298万元,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投资明细表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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