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龙湖时代天街商场HM专卖店内,盗窃衣服41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06.70元。
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其具有刑事前科,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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