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济南**人。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8月1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镇**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9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从中国联通公司购进三万余张已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用于转卖赚取差价。2016年间,葛某某获知联通搞优惠活动,手机卡用户可以登陆联通网站输入手机号码和办手机卡时使用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来领取积分,积分可以兑换QQ聊天软件会员,葛某某产生使用该方法赚钱想法。为获取手中三万余张手机卡机主注册信息,葛某某找到曾和联通公司合作经营营业厅的黄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将其利用职务掌握的中国联通公司授权其营业厅使用的工号****-*****、****-*********和密码非法提供给葛某某使用。2016年7月至2018年底葛某某在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家中,利用该工号非法登陆联通ESS平台陆续对手中三万余张手机卡的机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将非法获取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套餐等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家中电脑中。葛某某利用上述信息对其持有的部分手机卡的服务密码进行更改,以方便其登录联通管网进行相关操作。
2018年8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亓某某为完成济南联通分公司内部办理手机卡任务需要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葛某某日常经营也需要大量费用低的手机卡。葛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发送文件的方式向亓某某非法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亓某某利用以上信息办理手机卡二千余张,并将部分手机卡提供给葛某某使用。已查实葛某某向亓某某发送8100余条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被抓获,同年8月23日被告人亓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2.证人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亓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检察员:吕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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