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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强奸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葛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3********,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葛某在瑞丽市**路对面的**饭店的二楼吃完饭后,将被害人彭某某拉进二楼的卫生间,并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了彭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党员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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