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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葛长安),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前,以找人为借口,骗开房门后强行进入室内,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王某乙母女二人人民币现金300元及兴业银行卡一张,离开后又利用银行卡提取人民币现金9900元。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0时许在潍坊市奎文区**街**路交叉口东南角艾格网咖内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工具及所穿衣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潍高公(刑)扣字【2019】136、【2020】05、【2020】0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乙支付宝及兴业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葛某某电子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及吸毒现场报告书,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潍)公(刑)鉴(遗传)字【2019】905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乙辨认被告人及被告人作案工具笔录,被告人葛某某辨认被害人及作案现场笔录;8.电子数据:瑞珂沁园小区、潍坊银行监控录像,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找人为借口骗开房门强行入户,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常兴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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