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灯塔市**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被告人葛某某以购房为名骗取王某甲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栋**层**门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入户通知单和购房收据,葛某某将上述材料中王某甲的名字替换成葛某某的名字伪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入户通知单和购房收据,后葛某某用伪造的材料欺骗阿城区房地局办理了葛某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10月14日,葛某某使用该房屋所有权证做为抵押,以其亲属张某某的名义从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牌路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0元,赃款被其偿还个人债务,2013年4月葛某某因一直未偿还贷款逃匿至辽宁省灯塔市。经鉴定:送检买受人为葛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管理处联合集资建房办公室”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业主姓名为葛某某的入户通知单上“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管理处联合集资建房办公室”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交款单位(个人)为葛某某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上“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管理处联合集资建房办公室财物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辽宁省灯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贷款档案、房屋买卖合同、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入户通知单、品行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单位代表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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