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52********,汉族,文盲,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缅甸国克钦邦第一特区板瓦民兵组织于2020年6月15日移交腾冲市边境禁毒联络官办公室交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7日报送本院,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缅甸国克钦邦第一特区板瓦民兵组织安全队人员在被告人葛某某在缅甸国板瓦开设的商店内查获了其藏匿于商店的十四砣毒品、两袋毒品、三条毒品、十三袋 “卡苦”。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5433.1克,毒品海洛因净重3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0.3克,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净重44.5克。
2020年6月15日缅甸国克钦邦第一特区板瓦民兵组织在中国腾冲市滇滩镇中缅边境滇滩口岸将被告人葛某某移交腾冲市边境禁毒联络官办公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法持有毒品鸦片5433.1克、鸦片制成品“卡苦”44.5克、海洛因30.2克、甲基苯丙胺40.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由我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伟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4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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