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落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21983********,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镇**村,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落某某驾驶藏A*****号货车(真实车牌号为藏G*****)沿本市当热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当热路“普仁仓酒店”斜对面路段时,与该路段停放的在非机动车道的3辆出租车发生碰撞(藏A*****、藏A*****、藏A*****)致使四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财损事故。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308mg/100ml,第二次为17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落某某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品待检,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落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65.48mg/100ml,证实被告人落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落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质、及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被告人落某某驾驶藏A*****号货车,真实车牌号为藏G*****) (车辆所有人:罗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照片、补充勘查照、(受损部位细节)证据保全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表(308mg/100ml、173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700元)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结果;3、被告人落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自己在拉萨市城关区**街道**村居委会**帐篷内喝酒后(5瓶拉萨瓶装啤酒)无证驾驶藏A*****号货车(真实车牌号为藏G*****)在当热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48mg/100ml的事实(附抽取静脉血样照);四川传荣司法鉴定所鉴定“悬挂藏A*****”号牌的“时风”牌自卸低俗货车事发时、转向、前照明系统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事发时车速为23KM/h,证实无超速;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村社区自建帐篷内)及所饮酒类(拉萨瓶装啤酒)的事实;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落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落某某分别向事故出租车辆藏A*****田某某、藏A*****常某某、藏A*****郑某某赔偿维修及误工费11500元、20700元、67500元、共计99700元,并得到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落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65.48mg/100ml、无证驾驶、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罚。且与3辆出租车司机达成赔偿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落某某六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刘雪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住本市北京西路**组“**出租房”,联系电话:1398908****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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