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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萨某某盗窃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6********,蒙古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2015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9 日,被告人萨某某在帮特某某办理网上贷款操作其手机时,登录特某某的京东商城,在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京东白条业务以分24期还款方式购买了一部价值1999元的华为荣耀Play4手机。后将该部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白某某。案发后,萨某某的亲属赔偿特某某24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赔偿白某某人民币1200元,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京东商城交易记录、扣押、发还清单、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乌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萨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萨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书面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萨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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