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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萨某某,性别:**,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2001********,**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镇**村**街**巷**号。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萨某某至已离职的单位宿舍本市普陀区**路**号**号楼**室,采用扑克牌插门锁的方式进入该宿舍,窃得被害人施某某路易威登LV手包一个、KENZO手提包一个以及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10元、香烟一包,后逃离现场。次日,在被害人施某某追问下,被告人萨某某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将上述两个包通过邮寄方式寄回给施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路易威登LV手包(旧)价值人民币3000元、KENZO手包(旧)价值人民币231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萨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施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明施某某放在员工宿舍的LV牌手包和KENZO牌手提包被盗,张某某放在员工宿舍的现金人民币230元左右以及香烟一包被盗,已离职同事萨某某承认系他所偷,并将两个包邮寄归还。

2.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萨某某于案发当天16时40分到过作案现场本市**路**号**号楼**室。

3.调取证据通知书(手包)、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盗LV牌手包以及KENZO牌手包已发还被害人。

4.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被盗物品照片,证明被告人萨某某将盗窃的LV手包以及KENZO手包均已寄还给被害人施某某。

5.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路易威登马利蒂出具的鉴真材料、路威酩轩集团出具的鉴真材料,证明被盗LV牌手包以及KENZO牌手包均为正品,LV牌手包(旧)价值人民币3000元、KENZO牌手包(旧)价值人民币231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萨某某系被抓到案及其前科、身份情况。

7.被告人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使用扑克牌插门的方式进入已离职单位的员工宿舍,将被害人施某某的LV手包、KENZO手包以及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10元、香烟一包窃走,事后其在微信上向被害人施某某承认施的两个手提包系其所偷,其将上述两个手提包邮寄归还给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海泉

检察官助理  任晓莹

2021年1月4日

附:

    1. 被告人萨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 值班律师: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联系电话:1522150****。

3. 侦查卷宗二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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