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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萨某某寻衅滋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04231983********内蒙古巴林右旗人,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巴林右****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萨某某、包某某(不起诉)在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丽都小区楼下"lanbar"酒吧饮酒期间,包某某与邻桌捌某某、伊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萨某某手持啤酒瓶来到捌某某等人桌旁,待捌某某从座位上站起后,直接用啤酒瓶殴打捌某某头部,并将捌某某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因有人报警双方停止厮打。经鉴定,被害人捌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捌某某人民币5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国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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