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萨某某、包某某(不起诉)在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丽都小区楼下"lanbar"酒吧饮酒期间,包某某与邻桌捌某某、伊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萨某某手持啤酒瓶来到捌某某等人桌旁,待捌某某从座位上站起后,直接用啤酒瓶殴打捌某某头部,并将捌某某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因有人报警双方停止厮打。经鉴定,被害人捌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捌某某人民币5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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