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4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镇特莫胡珠嘎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2时55分,被告人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棕色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巴尔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部队北侧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07mg/100ml。被告人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表、机动车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提取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材料、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鄂温克自治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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