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萨某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1510,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托克逊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新疆托克逊县**乡**村**组**号,1995年09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萨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0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2020年01月27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萨某某酒后无驾证驾驶新K*****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托克逊县郭勒布依乡开斯克尔村**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萨某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03月19日收到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萨某某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孜瓦古丽·阿布力米提 (院印)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卷2 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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