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422,****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区**州**县,住**县**乡**村**组**号(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萨某某于2019年6月6日01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新P9****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县东风路肖热力小区大门口前面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4.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迪丽白尔·塞皮丁
2019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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