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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贩毒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97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萧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唐某某约定毒品交易事宜,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后多次将毒品K粉贩卖给唐某某

1.2020年3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萧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唐某某。

2.2020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萧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唐某某。

3.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萧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唐某某。

4.2020年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萧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唐某某。

5.2020年3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萧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唐某某。

6.2020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并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悦来登酒店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唐某某。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萧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房的住处被抓获,并在现场入户阳台的鞋柜内缴获白色晶体十小包(共净重6.92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及电子秤一把,在被告人萧某某身上缴获作案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电子称、手机等物证;

2.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和指认笔录;

6. 手机数据等电子证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826

附件:1.被告人萧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缴获毒品氯胺酮6.92克、作案工具手机1台、电子称1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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