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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广州市荔湾区**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乡镇**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萧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牵涉到制假案件,遂向被害人陈某晓谎称其有亲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工商局当官,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晓“摆平”案件。取得被害人陈某晓的信任后,被告人萧某某以找关系需要费用、与领导吃饭等为由,诈骗得陈某晓的弟弟即被害人陈某鑫、家属林某萍等在本市荔湾区多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萧某某将上述赃款挥霍一空。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萧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霞、林某萍、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鑫的陈述;

4.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晓

2020415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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