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萧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7〕1163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的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的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的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的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9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日、同年5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的3月23日、同年6月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萧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均是饮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下称止咳水)的吸毒人员。萧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通过网络购买止咳水,当从网上购买不到止咳水时,周某甲等人便相互贩卖并从中赚取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萧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6年期间,被告人萧某某分别向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贩卖止咳水,其中,萧某某贩卖给周某丁三次,贩卖给周某乙五次,贩卖给周某甲两次。2016年10月23日,周某甲通过箫旭燊购买3500元止咳水,萧某某从中收取20包止咳水作为酬劳。2016年10月26日,周某乙向萧某某购买了700元的止咳水,萧某某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10月31日,周某甲通过萧某某购买7000元止咳水,萧某某从中收取200元现金作为酬劳。2016年10月31日,周某丁向萧某某购买100元止咳水,萧某某从中赚取差价。

(二)周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分别向萧某某、周某乙贩卖止咳水,其中,周某甲贩卖给萧某某十次,贩卖给周某乙十次。2016年10月一天,萧某某向周某甲购买30包止咳水,周某甲从中赚取差价。

(三)周某乙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乙分别向萧某某、周某甲贩卖止咳水,其中,周某乙贩卖给萧某某两次,贩卖给周某甲四次。2016年10月25日,萧某某向周某乙购买157元止咳水,周某乙从中赚取差价。

(四)周某丁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丁向萧某某贩卖止咳水三次。其中,2016年8月份,周某丁向萧某某贩卖止咳水一次,周某丁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10月份,周某丁向萧某某贩卖止咳水两次,周某丁从中赚取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缴获的毒品,被告人萧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等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