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街**号。1997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萧某某携带钢锯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地内的仓库门口,趁无人之机,用钢锯锯断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该处的电缆约58米(全新未使用),并将其中约43米电缆转移至工地外一面包车旁藏匿。萧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治安队员人赃并获。民警现场起获上述电缆并于破案后发还黄某某。归案后萧某某供述了上述经过。
经鉴定,上述被锯断带离现场的电缆43米价值4664.64元,被锯断未带离现场的电缆15米价值人民币16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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