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230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9********,汉族,大专文化,绍兴**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萧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某区柯岩街道永泰柯岩酒店出发,沿柯南大道行驶。当晚22时53分许,当被告人萧某某驾车途经柯南大道与金柯某大道交叉口时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隔离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萧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侦查、追踪,被告人萧某某及事故车辆于次日凌晨0时32分许在梅泽路柯岩街道柯岩中心幼儿园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萧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萧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萧某某已赔偿了交通设施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事故发生地段、查获地段监控视频及卡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5758****;
2.移送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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