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40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萧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竹料大道竹料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萧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8.5mg/100ml。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萧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萧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艳艳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8917****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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