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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街**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萧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驾驶粤K*****号二轮摩托车从高州往茂名方向行驶,于2时22分途经S280线高州市金山街道里麻村封闭施工单幅双向通行路段时,被同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K*****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超车时碰刮,造成车辆损坏,萧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嘉璇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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