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萧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GKE541XKW******)从云浮市云城区**村家中出发,由**路往云浮市**方向行驶,途经**路**路往**学院500米处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粤******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1时48分,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 2时15分,萧某某被带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18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新
检察官助理:黄文镠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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