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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萧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291县道上行15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萧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8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5.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萧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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