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号。因涉嫌犯有绑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4月24日14时许,胡某甲(已死亡)、胡某乙(已判刑)与李某某(已判刑)经合谋后,纠集被告人萧某某以及郭某某、仇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康某某(已死亡),将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杜某某骗至番禺区石碁镇新桥村铸造厂门口。以被害人陈某某抢去胡某甲、胡某乙的生意为借口,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又将陈某某、杜某某劫持至石碁镇教练场附近,勒索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将杜某某留在现场看管。后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郭某某等多人挟持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去到新桥合成材料厂、利达咨询服务公司,迫使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以借款方式交出人民币共计20万元,取得上述赃款后陈某某、杜某某被释放。所得赃款由胡某甲、李某某进行分配,其中,胡某乙、胡某甲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0元,李某某、郭某某、仇某某、肖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32500元,被告人萧某某以及康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七名同案人及被告人萧某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中,被告人萧某某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1万元),并获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2019 年11月21日,被告人萧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萧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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